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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,如何办理退保及领取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工作?

来源:居保局     发布日期:2017-12-25     点击数:1 人次

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,如何办理退保及领取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工作?

参保人员死亡后,其个人缴费、国家补贴及利息的余额全部退还遗属。

60岁以下参保缴费人员死亡的,按3个月全省公布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丧葬费,按7个月全省公布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一次性抚恤金,但总额不超过本人已缴纳的保险费(除政府代缴费人员外);60岁以上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,按本人4个月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丧葬费;按本人8个月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一次性抚恤金。

参保人员在死亡后3个月内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的,方可享受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。在规定的火化区内不按规定火化的,不享受丧葬费,但可享受一次性抚恤金。

 


  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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